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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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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9年03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03月0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和加强中波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合作,促进两国文化和科学领域的交流的愿望,根据1986年9月30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决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支持发展文化和艺术领域的合作,特别是文学、出版事业、美术、博物馆、造型艺术、文物保护和音乐以及波兰人民共和国文化艺术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直接联系。

第二条

互换艺术团:

(一)波方派出:

1989年:肖邦三重奏小组,三人,为期两周。

1990年:拉依斯基室内乐团,不超过四十人,为期两周。

(二)中方派出:

1989年:四十人的川剧团,为期两周。

1990年:中方考虑派遣话剧团参加华沙国际戏剧汇演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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