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07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1月23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规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在一九八六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应按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六年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供应货物清单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八六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货物清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供应的货物,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间签订合同执行。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用瑞士法郎。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供应货物的货款以及与供货有关费用的支付结算,按照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第五条办理。根据该协定开立的专用帐户的差额超过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总额的百分之二,即九千五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应根据该协定规定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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