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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得征税和防止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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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得征税和防止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马来西亚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11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11月23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得征税和防止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议 定 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三条“一般定义”:

第一款第(五)项“人”一语包括在税收上视同人的任何其它团体。

二、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

第二款中,如果在本协定签订之日以后中国和马来西亚签订海运协定,缔约国另一方所征收的税收将按百分之百减税。该项减税将自海运协定生效之日起有效。免征的税是指所有根据马来西亚一九六七年所得税法,一九六七年补充所得税法和根据中国的所得税法,工商统一税法对船舶经营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

当一个马来西亚居民在中国设有一个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并提供专业劳务或其它独立活动,中国可以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收入征税。有关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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