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部分调整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构: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9日文书字号:万盛府办发〔2011〕104号
- 生效日期:2011年10月1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部分调整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万盛府办发〔2011〕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城乡统筹,缩小“三大”差距,进一步完善《万盛区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万盛委办发〔2007〕113号),经区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部分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现将调整政策通知如下:
一、村干部领保前死亡退费的调整
万盛委办发〔2007〕113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参保人员在领保前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策调整为“参保人员在领保前死亡的,将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村干部领保后死亡待遇的调整
万盛委办发〔2007〕113号文件中第六条第(三)项中“领保人员死亡后按殡葬政策处理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丧葬费,并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标准发放7个月的抚恤金”政策调整为“领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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