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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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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云阳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1年08月24日文书字号:云阳府发(2011)60号
  • 生效日期:2011年08月2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阳府发(2011)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云阳县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云阳县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相关事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县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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