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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希腊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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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希腊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希腊共和国外交部
  • 发布日期:2000年02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0年02月2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希腊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2000年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希腊共和国外交部,本着在《联合国宪章》原则基础上加强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决心共同致力于世界和平与安全以及各国人民间的合作和理解,坚信就双边关系的各个方面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事务进行对话将有助于增进相互理解,密切两国关系。为进一步扩大两国高级官员层次的政治对话,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两国外交部将原则上轮流在北京和雅典举行年度磋商,以全面评估两国关系,探讨发展两国紧密合作的途径和方法,并就国际问题交换看法。经一方提出或在有必要时,两国外交部高官也可举行会晤。

第二条

中国和希腊常驻第三国、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使团,以及出席国际会议的两国代表团将加强合作和交换意见。

第三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未提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一直有效。

本议定书于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希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希腊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王光亚 格·尼奥蒂斯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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