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3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权对损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