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3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权对损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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