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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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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7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07年3月30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内的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城市建设的投入。鼓励州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参与自治州城市建设的投资开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的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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