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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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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0日文书字号:文物博发〔2018〕4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6月2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物博发〔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文物局(文化厅)、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文物局、公安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的要求,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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