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黔西南州物价局关于废止州价费【2008】24号文件的通知
- 制定机构:黔西南州物价局
-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7月0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黔西南州物价局关于废止州价费【2008】24号文件的通知
各机动车、驾驶员中介组织: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切实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黔价费〔200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废止州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中介组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州价费〔2008〕24号文件。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各机动车、驾驶员中介组织接到通知后到州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