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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国际合作项目中方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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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国际合作项目中方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3年05月21日文书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查看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西藏自治区国际合作项目中方雇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4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13年05月21日
西藏自治区国际合作项目中方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际合作项目聘用中方雇员管理工作,提高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发挥国际合作项目的效益和作用,依法保障和维护中方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国际合作项目中方雇员的聘用及管理。本办法不适用于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及外国公司所雇用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合作项目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之间实施的合作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单位是指合作协议确定的或者受委托执行项目的中方机构。

本办法所称国际合作项目用人单位是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为实施国际合作项目在自治区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项目实施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方雇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被聘用从事国际合作项目活动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自治区外事侨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中方雇员备选人才库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备选人员;

(二)审核进入备选库人员的资格、条件;

(三)指导、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做好中方雇员的管理工作;

(四)对中方雇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五)中方雇员赴境外学习、考察及培训等由项目管理单位向外事侨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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