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卫生部与塔吉克斯坦卫生部关于卫生与医学领域合作协议
- 制定机构:塔吉克斯坦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6年09月15日效力级别:
民共和国卫生部与塔吉克斯坦卫生部关于卫生与医学领域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塔吉克斯坦卫生部关于卫生与医学领域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塔吉克斯坦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中、塔政府于1993年3月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政府卫生与医学科学合作协定》,为发展和加强双方_卫生和医学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确定的互利合作领域包括下列重点:
(一)卫生改革
(二)传染性疾病防控,特别是人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的应急反应
(三)传统医学
(四)医学教育
以上仅为指导领域,双方不排除在相互确定的其他领域开展合作。
第二条
一、双方应对方要求应互相通报在医学科学和卫生领域取得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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