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3日文书字号:〔14届〕第十八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14届〕第十八号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23日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水资源配置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和水电站等工程。
城乡供水、水土保持、水文、水电、航道等工程的管理、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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