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构: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8日文书字号:营政办发〔2022〕17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8月0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政办发〔202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业经2022年8月3日第十七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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