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7月31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疑难案件听证工作,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审查方式。
听证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听证员、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公正高效廉洁行使。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负责听证活动的启动和实施、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听证员库建设、听证员抽选、听证工作统筹等管理工作,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负责经费保障,技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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