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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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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制定机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30日文书字号:葫政告字〔2022〕6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葫政告字〔2022〕6号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规定

(一)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建成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二月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建成区与城郊(农村)界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划定。

(二)下述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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