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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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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制定机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03日文书字号:〔14届〕第三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5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14届〕第三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3年5月31日起施行。
查看 2023年04月03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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