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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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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的指导意见
  • 制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3日文书字号:银发(2009)339号
  • 生效日期:2009年11月0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33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属工作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建设现代后勤,向广大官兵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协调,总后勤部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联合发行具有金融服务功能的军人保障卡,在北京战区先行试点,待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至全军。现就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功能和发卡对象

军人保障卡具有军队后勤供应保障和银行借记卡金融服务双重功能。其中,银行借记卡金融服务功能主要包括代发工资、持卡存取现金和持卡消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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