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制定机构:国家计量局
- 发布日期:1987年02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7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一九八七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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