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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国家安全厅、吉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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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国家安全厅、吉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国家安全厅、吉林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1日文书字号:吉司发〔2016〕22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4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国家安全厅、吉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司发〔2016〕2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长白山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日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提升司法公言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执业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格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扰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对妨碍、侵害其执业权利的行为有权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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