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辽宁省金融监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准入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构: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7日文书字号:辽金监通〔2022〕43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辽宁省金融监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准入标准的通知
辽金监通〔2022〕43号
各市金融局:
为贯彻5月25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健康发展,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准入标准进行阶段性调整。
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2年连续赢利,且2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标准,调整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2年连续赢利。”本次调整期限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请各市金融局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主发起人变更初审中予以贯彻落实。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行业监管政策标准,再行按照新的政策标准予以调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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