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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济发改价格〔2019〕260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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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济发改价格〔2019〕260号文件的通知
  • 制定机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7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济发改价格〔2019〕260号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决定对《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19〕260号)进行修改,删除第二条及第六条,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一、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送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和发改部门应按照备案信息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二、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按照不低于约定收费标准的30%执行;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三、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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