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制定机构:乌克兰、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4年01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1月1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4年1月19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实现司法领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权和互惠的基础上,决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以下各条 :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于缔约另一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机关,有权在这些机关提出请求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亦适用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根据其法律成立的法人。
三、本条约所指“民事案件”,亦包括商事、经济、婚姻家庭和劳动案件。
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一、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相互请求和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应通过各自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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