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4月30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国家林业局
-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2015-04-30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4月30日修正版)
(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4号 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质检机构,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从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法负责监督和指导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申请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机构与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和质量体系等;
(二)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一)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业人员构成、仪器设备和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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