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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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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国家林业局
  •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文书字号:国家林业局第24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查看 第24号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07年11月30日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质检机构,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从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法负责监督和指导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申请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机构与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和质量体系等;

(二)具有与从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相适应的资金;

(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一)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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