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5日文书字号:豫人社办函〔2021〕18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2月0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21〕18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严肃纪律,规范行为,树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队伍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仲裁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办案程序,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仲裁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与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在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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