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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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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9年12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12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关系,加强其海运方面的合作,促进发展两国之间的商业往来,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的宗旨是:

——调整和发展两国之间的海运方面的关系;

——确保海运方面的最佳协作;

——避免有损于海上运输正常发展的做法;

——全面促进发展两国之间的商业和经济关系。

第二条

在本协定中:

一、“缔约一方的船舶”系指在该缔约方领土注册,并根据其立法悬挂其国旗的所有商船。

但是,不包括:

——军舰和设计用于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其它船舶;

——渔船。

二、“船员”系指在缔约一方船舶上工作,持有该方主管当局颁发的本协定第八条所指身份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人员。

第三条

缔约一方船舶可以在缔约双方对外轮开放港口之间航行,经营两国之间或两国中的任何一国与第三国之间的货物或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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