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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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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制定机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2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高质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尊重市场主体地位,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智慧蓉城建设为支撑,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经营和自主加入、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

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市场主体享有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以及对营商环境相关领域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并获得及时回应处理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共创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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