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09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9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5月25日生效日期1988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为“缔约双方”);
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参加国;
为了便利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
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间的航空运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需要,本协定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方面指联邦交通部,或双方均指被授权执行上述当局目前所行使的职能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二)“空运企业”,指提供或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三)“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经指定和获准的空运企业。
(四)“航班”,指以飞机从事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的公共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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