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实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确定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实施。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精神,对省人民政府确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政府统一服务、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信息共享、统一收费管理,对企业承诺的事项,政府不再事前审批的办理模式。
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原来由企业办理的下列事项,调整为政府提供统一服务,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限时并联完成:
(一)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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