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绿种扶贫服务中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
- 制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0日文书字号:南市税函〔2023〕49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7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绿种扶贫服务中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
南市税函〔2023〕49号
南宁市绿种扶贫服务中心:
你中心《南宁市绿种扶贫服务中心关于申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中心是经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依法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100MJN1528650,业务范围:提供生产技术、市场推广、发展规划制定培训授课服务;开展扶贫经验交流;承接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你中心在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凭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有效年度内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对你中心取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你中心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