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银监会随州监管分局关于湖北银行随州高新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 制定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随州监管分局
-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10日文书字号:随银监复〔2017〕21号
- 生效日期:2017年11月1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国银监会随州监管分局关于湖北银行随州高新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随银监复〔2017〕21号
湖北银行随州分行:
《湖北银行随州分行关于湖北银行随州高新区支行开业的请示》(鄂银随文〔2017〕41号)和《湖北银行随州分行关于核准罗帅任职资格的请示》(鄂银随文〔2017〕35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批准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高新区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湖北省随州市交通大道100号。业务范围为:你分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授权经营的业务。
二、核准罗帅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高新区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相关任职文件应及时抄送我分局。
三、你分行应自文到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文到我分局领取该支行的金融许可证。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于开业前在《随州日报》上予以公告,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报告我分局。如未能按期开业,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该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