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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一)中方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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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一)中方去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9年07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11月0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一)中方去文


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向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就互设领事馆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巴兰基亚设立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大西洋省、马格达莱纳省和玻利瓦尔省。

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保留在中国某一开放城市设立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及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两国政府将根据各自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方便和协助。

四、有关两国间领事关系问题,双方政府将按照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条款,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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