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文书字号: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号
《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经2016年10月17日九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2日
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17日九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护城市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本市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范围。
具体实施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下列场所或者区域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电气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教学区;
(六)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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