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纳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1年02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2月2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在文化领域中的合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签订的文化协定,特签订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文 化 艺 术
第一条
加方派一艺术表演团体访问中国,人数不超过二十五人。
第二条
加方派二名文化官员于一九九一年访问中国,为期十天。
第三条
双方鼓励各自的国家博物馆交流博物馆学方面的信息。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人员之间的交往,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八条
双方在一九九二年互办少儿艺术比赛,具体时间和主题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九条
双方在一九九一年互派少儿艺术团(以民族器乐节目为主,含舞蹈、武术表演)访问。
第十条
加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两名剧院管理人员访问中国,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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