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31日文书字号:2020年第8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2020年第8号
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的《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0年7月24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7月31日
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23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体现新时代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遵循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