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眉山监管分局关于同意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宫分社终止营业的批复
- 制定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2日文书字号:眉金监复〔2023〕27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22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眉山监管分局关于同意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宫分社终止营业的批复
眉金监复〔2023〕27号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单位《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天宫分社终止营业的请示》(洪信联〔2023〕16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宫分社终止营业。
二、终止营业后,应及时拆除原址标识与标牌,不得再办理金融业务。
三、你单位应妥善处理终止营业过程中的业务移交、客户通知和人员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外公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金融秩序稳定。
四、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眉山监管分局,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完成相关注销手续后1个月内将终止营业情况书面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眉山监管分局。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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