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一次修改2018年6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二次修改2024年12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调整和执行,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直属及跨省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调整和执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定价、有利民生,公平负担、保障运行,因地制宜、分类管理,促进投资、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的相关配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负责水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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