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 制定机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4日文书字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2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52号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2年06月24日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22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和文明程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推广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和理论成果,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和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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