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实施细则(试行)
- 制定机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12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2日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还会破坏营商环境和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1、准确界定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第一条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概念】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在民事主体之间因资金融通行为引发的纠纷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要慎重审查民间借贷案件,提高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辨别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条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的;
(二)出借人主张的借贷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
(三)涉及大额资金借贷,当事人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的;
(四)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五)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提起或参加民间借贷纠纷的公证、仲裁或诉讼;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七)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诉辩不符合常理;
(八)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九)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等其他人员对事实依据提出异议;
(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十一)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当事人之间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十二)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三)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2、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审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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