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构: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6日文书字号:烟人社字〔2023〕38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4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烟人社字〔2023〕38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各区市税务局,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2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上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积极履职尽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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