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 制定机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26日文书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号
- 生效日期:2014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5号
《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09月26日
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14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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