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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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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批复
  • 制定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6日文书字号:新银监复〔2018〕163号
  • 生效日期:2018年11月1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批复
新银监复〔2018〕163号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请示》(长国租报〔2018〕10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总规模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的绿色金融债券。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金融债券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绿色金融债券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你公司应于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就有关发行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

新疆银监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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