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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的补充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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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的补充议定书
  • 制定机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8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8月26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的补充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以下简称“《边界制度条约》”),处理和解决在《边界制度条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相互尊重、友好合作的精神,决定缔结本补充议定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界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和《边界制度条约》的规定,双方同意尽早维修各自负责的被损坏界桩。

二、在个别情况下,当一方由其本国境内上界查看和维修界桩确有困难时,另一方将给予查看和维修方从本方境内上界作业的便利。但查看和维修方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注明越境上界的任务、时间、人员、交通工具、上界路线、作业工具和材料等,经对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条

一、双方应加强对本国边民的教育,并采取措施,制止非法越境。对非法越境、逾期滞留或非法迁居者,双方应及时互通情况,确认身份,尽早移交或遣返。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二、双方执法人员应依法办事,严禁拷打、搜身和其他非法行为。违者依所属国法律处理。

三、双方对越界通婚者及其子女的有关问题依当事人所在国有关法律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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