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制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5日文书字号:2018年第13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6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13号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的使用保管
(一)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以下简称《手册》)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和领发时间,并对《手册》上登记的余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领、发双方在《手册》上共同签章。
(二)领发票证实行限额管理,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每次领用票证数量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
扣缴义务人终止扣缴义务、代征人终止代征税款活动时,应当在30日内将所经管的票证、结报手册等有关资料交回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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