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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报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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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关于上报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情况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1日文书字号:新林计字(2011)207号
  • 生效日期:2011年04月1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上报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情况的通知
新林计字(2011)207号


伊犁州、昌吉州、巴州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农大实习林场:

为全面了解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对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保工程的以及由此造成森工企业闲置一年以上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效果,在实施天保工程二期期间争取国家对上述纳税事宜继续分别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林业局计资司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对各单位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填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调查表,于4月13日前分别传真和电子邮件上报我厅计资处。

联系人:王艳芳

联系电话:0991-5810869

电子邮箱:Jzc@xjlyt.gov.cn

附件: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调查表点击下载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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