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
  • 制定机构: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3月22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永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
(2020年10月30日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城乡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和监测制度,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地。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依照职能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以及水... ...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