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30日文书字号:新发改规〔2021〕5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1〕5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有关用电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电价,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公示公开,现就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简称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鼓励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将降价红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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