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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海事法院公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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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大连海事法院公文管理规定
  • 制定机构:大连海事法院
  •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7月24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大连海事法院公文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的公文审批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的公文(不含诉讼文书), 是指法院在审判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务文书,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指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

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文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第四条

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文件签发人姓名。

第五条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并标明公文种类,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转发公文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第六条

会议通过的公文,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标注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第七条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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